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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证监局官网最新披露了一则关于刘佳音的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单显示,刘佳音在翠微股份(603123)(603123)收购海科融通项目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违规交易“翠微股份”,经过立案调查、审理,上述行为被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刘佳音被没收其违法所得约11.9万元,并处以35.6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47.5万元。
算上该罚单,上市公司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已累计爆出三笔内幕交易案,北京证监局均开具了罚单,牵涉其中的有收购方相关主体,更有头部券商投行人士。
重要的是,刘佳音的个人内幕交易罚单,背后还牵出了中信建投(601066)的项目负责人。罚单显示,刘佳音的前夫刘某,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项目负责人参加了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的部分会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而刘佳音虽然与前夫已登记离婚,但共同抚养孩子,资金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在上述项目内幕信息敏感期的一段时间内,二人每天都有通话联系,联络频繁。
牵涉中信建投项目负责人,曾为夫妻
罚单显示,刘佳音并非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因此刘佳音所掌握的内幕交易信息从何处得来,成为此次内幕交易案的一大关键所在。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4家公司的4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除去期间碰头会外,2019年11月8日,4家公司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罚单显示,刘佳音的前夫刘某,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项目负责人参加了上述2019年10月10日、11月1日召开的会议,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10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刘佳音虽然与前夫已登记离婚,但共同抚养孩子,资金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在上述项目内幕信息敏感期的一段时间内,二人每天都有通话联系,联络频繁。
在上述收购项目的准备期间、内幕信息形成期间,刘佳音通过其姑姑“刘某瑶”账号进行了一系列炒股操作。
2019年10月17日,刘佳音从本人银行账户取出现金50万元;
随后10月18日,刘佳音将该50万元现金存入“刘某瑶”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10月22日,刘佳音操作“刘某瑶”证券账户银证转入511254元;
10月22日、23日、29日,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委托买入“翠微股份”,共计成交51600股,成交金额339672元;
上述股票,刘佳音于2020年3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118661.30元。
不难发现,刘佳音一系列交易行为与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刘佳音与前夫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
刘佳音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针对上述北京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刘佳音并不认可,其列出了三大理由:
一是,认定刘佳音决策控制“刘某瑶”证券账户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刘某瑶”证券账户由刘某瑶本人决策控制,该账户内资金归属于刘某瑶,交易获利由刘某瑶享有。
二是,本案未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交易行为并无明显异常,与刘某3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与刘某3的通话联系并不高度吻合。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对此,北京证监局从三个方面予以驳回:
第一,综合账户资金流水、交易记录、账户登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情况,足以认定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实施案涉交易行为。
第二,我局在本案中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第三,“刘某瑶”证券账户存在闲置一年后重新起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涉案期间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首次交易“翠微股份”等明显异常特征,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北京证监局官网